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,大量涉诉案件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,因合同无效、解除、工程款争议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引发的。此时,为保证工程进度,建设单位往往需要原施工单位及时退场、新施工单位尽快进场,但在漫长的诉讼或仲裁过程中,施工单位不能退场,因项目施工停滞导致损失持续扩大,形成烂尾工程。”全国政协委员石磊说:“建议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,对建设单位提起施工单位退场的请求准予先予执行。”
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,施工单位占据项目现场扩大了损失,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不能及时解决,他提出:“针对先予执行裁定能否裁决建设单位申请施工单位先行退场的问题,应当在建设工程案件司法解释中,明确施工单位不具有继续留场施工可能性、撤场为必然结果的,或者施工合同因无效、解除或其他原因确已无法继续履行的,应当认定为符合‘权利义务关系明确’的情形,如同时满足先予执行其他法定条件,经当事人申请,法院应当作出施工单位退场的先予执行裁定。同时,通过发布对施工单位先行退场先予执行的典型案例,指导全国各级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参考。”
来源:人民政协网